为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湖北省食用植物油小作坊生产经营规范(试行)》、《湖北省大米小作坊生产经营规范(试行)》、《湖北省白酒小作坊生产经营规范(试行)》、《湖北省豆制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规范(试行)》、《湖北省卤制品现制现售经营行为规范(试行)》、《湖北省食品批发经营规范(试行)》、《湖北省过期食品处置规范(试行)》等七项食品生产经营规范,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湖北省食用植物油小作坊生产经营规范(试行)
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以菜籽、花生、芝麻、棉籽、油茶籽等为原料,通过压榨工艺现场生产加工(含代加工)食用植物油(不含食用调和油,以下简称植物油)的小作坊(以下简称油坊)。
2生产工艺
2.1热榨工艺:原料处理→烘炒→蒸煮(可选)→压榨→碱炼(可选)→过滤
2.2冷榨工艺:原料处理→压榨→过滤
3加工设备
油坊应有以下设备:筛选设备、粉碎设备(可选)、烘炒设备、蒸煮设备(可选)、压榨设备、碱炼设备(可选)、过滤设备。应定期对加工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保证设备能正常运转。
4加工场所
4.1设置要求。
4.1.1油坊应独立设置与生产相适应的原料区、烘炒区、压榨区、成品区,保持通风、干燥、洁净,并有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应与生活区分隔。
4.1.2烘炒区应配有相应的防火防爆设施设备。
4.2卫生要求。
4.2.1油坊必须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距离垃圾堆、污水池、坑式厕所、牲畜棚圈等污染源不得少于25米。油坊内不得堆放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的物品。
4.2.2油坊必须具备盥洗、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
4.2.3加工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无毒无害,避免植物油被污染。加工设备在使用前后应进行清洗,保持设备清洁。加工设备停止使用时,应加盖防尘罩。
4.2.4同一设备生产加工不同原料,在加工前应对设备进行清洗。不得同时使用不同物料作为原料进行生产。
5过程控制
5.1原料筛选和粉碎。杂质要清除干净,禁止使用霉变的物料作为植物油加工原料。使用花生等作为植物油原料时,须使用粉碎机进行粉碎。
5.2烘炒。采用热炸工艺加工植物油的油坊,要控制原料烘炒时间和温度,烘炒原料时要不断翻动,保证受热均匀。
5.3蒸煮(可选)。采用热炸工艺加工植物油的油坊,要控制烘炒后原料蒸煮时间。
5.4压榨。烘炒后的物料应立即进行压榨,保证物料温度(仅针对热榨工艺)。不得使用焦化的物料进行压榨(仅针对热榨工艺)。压榨使用包裹物应无毒无害(稻草、纱、帆布等),不得使用遗弃的化肥包装袋等。应有防止生产设备中机油污染产品的措施。压榨后的粕应单独存放,防止原料、粕与成品交叉污染。
5.5碱炼(可选)。通过碱炼工艺除去毛油杂质时,准许将食品添加剂氢氧化钠(食用碱)、碳酸氢钠(小苏打)作为加工助剂使用,并在生产场所明示以上两种加工助剂的名称、用量。
5.6过滤。应保证筛网、滤布清洁,定期进行清洗或更换筛网、滤布。常用的过滤设备有真空压力过滤设备、离心过滤设备、多层过滤设备等。
5.7贮存和包装:成品油应贮存在通风、干燥、阴凉、避光、清洁的成品区中,盛放植物油的容器使用前后均应当洗净,保持清洁。油坊应当定期检查库存植物油,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植物油。
6原料要求
6.1原料采购。
6.1.1油坊应建立索证索票制度,如实记录原辅料、相关产品采购时间、物料名称、数量、供货者及联系方式,且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二年。依法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应当从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采购。
6.1.2采购的原料应干燥、无霉烂变质、无污染,严禁使用混有非植物油料和油脂的原料生产植物油。
6.2客户自供原料。对客户自供来料应进行筛选,清除霉变原料及原料中的灰尘。霉变原料不得进行生产加工。
6.3原料贮存。
6.3.1原料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潮湿的物品混贮。
6.3.2变质的或超保质期的原料应及时清理。
7质量要求
7.1质量指标。油坊应主动将生产加工的植物油成品按品种每年度不少于二次向有资质的食品检测机构送检,检测项目及标准如下:
7.2质量安全风险点。
7.2.1采用废弃食用油脂、地沟油、泔水油、棕榈油等勾兑加工或掺有其他食用油和非食用油。
7.2.2原料霉变后易产生黄曲霉毒素B1。
7.2.3烘炒过程中温度、时间控制不当导致苯并(a)芘超标。
7.2.4植物油碱炼时添加除5.5款所述两种加工助剂以外的食品添加剂及非食用物质。
7.2.5添加香精香料。
7.2.6加工设备未清洗、过滤不彻底、成品贮存条件不当等原因导致酸价、过氧化值超标或残留物料霉变而污染物料。
8包装及标签
8.1植物油容器应选择无毒无害、密封性好的食品级包装材料。如重复使用,应定期进行清洗。
8.2油坊销售的植物油标签标识应标注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原料清单、生产日期、油坊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9成品销售
油坊应建立批量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时间、产品名称、数量、销售对象及联系方式,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二年。
10个人卫生与健康
10.1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或有明显皮肤损伤未愈合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植物油的工作。
10.2生产经营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生产加工植物油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不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